113年度桃小字第17號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
具狀補正
原告正確名稱,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起訴狀雖記載「被告泳慶企業社」及「被告兼連帶保證人王昆浩」,然泳慶企業社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稽,而獨資商號於
法律上並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是獨資商號
應以其負責人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請依上開說明具狀更正
被告欄位前述誤載部分,並表明完整之被告資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