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小字第2101號
原 告 知益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詹家弘(歿)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文規定;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
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4日以詹家弘為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惟被告已於同年10月1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可稽,則訴訟程序於其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另應續行訴訟之人
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爰依
首揭規定,限期命原告
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