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小字第2105號
被 告 施妤婷
上列
被告與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訴請被告
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具狀提出異議,並同時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致本院溢收訴訟費用等節,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為憑。依
首揭規定,就被告誤
繳之500元部分應予退還,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