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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2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1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李祥明  
被      告  袁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職權查知被告未受合法送達,其不到庭無正當理由,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