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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2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19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玉  
被      告  廖芳緯(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起訴前死亡,並不生補正之問題,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者,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倘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要件,亦無從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
二、經查本件原告雖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對被告提起本件清償債務訴訟,然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3年10月8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置於個資卷),是本件被告於起訴時即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