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2254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蔡佳峻
林俐欣
被 告 林予樂(更名:林景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489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