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小字第2342號
孫德容
被 告 廣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PHILIP LIN」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祐宇」。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