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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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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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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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曾淑芬 住○○市○○區○○○街00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
樓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桃小字第237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第4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永輝
進行事件點呼後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868元,及其中新臺幣2,952 元自民國
113 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法 官 張永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