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23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被   告 曾淑芬  住○○市○○區○○○街00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
            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桃小字第2370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第4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永輝
    書記官  黃文琪
進行事件點呼後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868元,及其中新臺幣2,952 元自民國
113 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