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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2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41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黃彥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遞狀訴請本件清償債務事件,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被告於同年11月間即設籍於花蓮縣新城鄉,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為憑(見個資卷);又原告於起訴狀上雖載被告住○○市○○區○○○街000號,然該址為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之機關址,而顯被告的住處,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居所並不在本院轄區內,卷內復無任何事證可認本院有管轄權存在,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