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小字第243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依瑜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原告起訴時當事人欄記載被告之戶籍為桃園○○○○○○○○○,固業經其提出112年2月5日列印之
戶籍謄本,
惟經本院於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最新被告之戶籍資料,顯示被告於原告起訴前113年5月13日已將戶籍遷入嘉義縣番路鄉,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憑,則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
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