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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2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43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林依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原告起訴時當事人欄記載被告之戶籍為桃園○○○○○○○○○,固業經其提出112年2月5日列印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最新被告之戶籍資料,顯示被告於原告起訴前113年5月13日已將戶籍遷入嘉義縣番路鄉,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則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