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小字第284號
原 告 蘇成富
被 告 奕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申通國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由
被告奕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王麗芳
承受訴訟,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具狀訴請本件損害賠償事件,
惟被告奕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
訴訟繫屬中由林淑英更換為王麗芳,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見個資卷)。茲因當事人
迄未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免訴訟延誤,
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奕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麗芳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