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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309號
原      告  曾紹齊 
被      告  許榮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本件返還借款事件,被告籍設「高雄市三民區」乙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參以被告通訊地址亦為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之址(詳細地址詳卷),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1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19779號函客戶資料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16頁),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