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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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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346號
原      告  安芯食品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和
被      告  慧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價金,而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