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小字第430號
原 告 薛榮宗
被 告 哆啦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訴請
被告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公司係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乙情,有
起訴狀上
所載被告地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14、33頁、個資卷),依
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