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57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家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447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按年息2.09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9期。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