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小字第621號
即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民國113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
準用之。
二、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11日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萬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經本院於113年7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已於113年7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
惟上訴人
迄今未繳納上訴費,此有本院簡易庭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上訴
抗告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足參,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