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70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蔡明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09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9期。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