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小字第721號
原 告 彭啟財
被 告 蘇信凱
雷諾瓦興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於民國115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然
被告蘇信凱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已
聲請變更送達地址,其不到庭
非無正當理由,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