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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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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7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721號
原      告  彭啟財  
被      告  蘇信凱  
            雷諾瓦興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於民國115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蘇信凱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已聲請變更送達地址,其不到庭無正當理由,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