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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水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746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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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徐俊雄 
訴訟代理人  林泊辰 
被      告  華興室內溫水游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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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謝文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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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對被告之送達有不合法之情形,為避免對被告之送達不合法致本件判決違法,需再行公示送達被告,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