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74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鄭崇君 
被      告  簡家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向被告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時,被告係設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