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小字第74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簡家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向被告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時,被告係設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是依
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