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小字第79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新北市五股區,有被告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