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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81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81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二、經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彰化縣芳苑鄉,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至前開管轄法院。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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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