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小字第824號
原 告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江俊賢律師
蘇厚安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4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另簡易程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427條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茲因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由28,080元擴張為238,680元,其中包含被告積欠之停車費及附帶請求起訴前之違約金,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38,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已繳1,000元後,尚欠1,540元,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再開辯論並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三、又原告擴張之訴之聲明後,應依
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爰併裁定本件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