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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8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827號
原      告  造輝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訴訟代理人  游國良 
被      告  洲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曾金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95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