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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855號 原 告 韓志誠 被 告 跳蚤本舖興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被告為主事務所設立於新北市中和區之公司法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 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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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