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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8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86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曾伯達  
訴訟代理人  葛律師
被      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青  
訴訟代理人  洪敬亞  
            曾冠儒  
被      告  蘇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就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後應補充「,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判決,漏未於主文第二項知訴訟費用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而有裁判脫漏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補充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