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86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
訴訟代理人 洪敬亞
曾冠儒
被 告 蘇文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就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二項「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後應補充「,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判決,漏未於主文第二項
諭知訴訟費用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而有裁判脫漏之情形,
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補充判決,
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
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