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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小字第 94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94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4時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於民國113年7月1日經本院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原定113年7月26日 宣示判決, 惟嗣查明被告未經合法送達 起訴狀繕本,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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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