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小字第95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於繼承許晶盈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376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元自民國112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後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13.49%計算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