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陳黎燕
被 告 龍浩國際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雖經言詞辯論終結,
惟被告庭後具狀表示本件支票係訴外人羅浩文所盜蓋
等情,業經羅浩文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自陳明確,
聲請再開辯論並調查證據等語(見本院卷第26至29頁),是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傳喚羅浩文到庭作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