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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簡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006號
原      告  簡傳昇  
訴訟代理人  邱翊森律師
被      告  達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