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1018號
即 原 告 陳泰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
上訴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並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聲明不服判決,並未表明就原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明(可至司法院網站首頁>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參考),既不符合上訴之要件,即應補正。茲依
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上訴人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