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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簡字第 10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03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林麗卿間
債務人
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
未據繳納
裁判
費。經核
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