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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簡字第 1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163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被      告  江建佑即江宏騏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即桃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信用卡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債務,然依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9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等語;且本件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排除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從而,原告向本院起訴違反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