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1163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江建佑即江宏騏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即桃園○○○○○○○○○)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本件原告依信用卡之
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清償債務,然依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9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
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等語;且本件並
非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排除
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從而,原告向本院起訴違反
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