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30號
住桃園市中壢區龍昌路26號1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萬9,08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4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
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
訴訟標的之
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本院卷第26頁反面),是依上開規定,
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