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125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及同項但書所明定,
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亦
適用之。
二、
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提出
異議而視為起訴,但尚未繳納扣除
支付命令程序費用後之
裁判費差額新臺幣(下同)940元。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4月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
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確定證明清單、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