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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簡字第 1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271號
原      告  簡汝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狀名稱為「民事異議狀」,並於其後手寫「債務人異議之訴」,內容僅為:異議人於民國113年7月15收受貴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7943號支付命令,命異議人於20日内清償債款。但由於該項債務尚有爭執,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對於該支付命令,向貴院提出異議。」等語,並未具體表明欲請求法院裁判之內容(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權基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