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1271號
原 告 簡汝蓉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其訴狀名稱為
「民事異議狀」,並於其後手寫
「債務人異議之訴」,內容僅為:「異議人於民國113年7月15收受貴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7943號支付命令,命異議人於20日内清償債款。但由於該項債務尚有爭執,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對於該支付命令,向貴院提出異議。」等語,並未具體表明欲請求法院裁判之內容(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權基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