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1280號
原 告 謝怡萍 寄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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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
被告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
本件請求之依據及一貫性陳述,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在
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但書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又法院在特定原告起訴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之聲明),及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後,應以其依同法第2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主張之「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為據,審查原告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貫性。即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實,輔以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法
予以法律要件評價,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始具事實主張之一貫性;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而原告所提起之訴訟不具備一貫性,經法院闡明後未能補正,其主張即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以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
二、原告主張因被告未履行
起訴狀所附之租賃經營合約書而撤櫃,致原告受有未返還押租金新臺幣(下同)18萬元、片面解約金50萬元等損害,遂請求被告應向原告給付68萬元。然原告並
非上開契約之
當事人,亦未於起訴狀中表明自己有何權利直接請求被告給付,
難認原告之請求具備訴訟上之一貫性,
爰依首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起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