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1326號
原 告 卡帝塔安國際品牌設計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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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
觀諸卷附專案合約書條款(九)約定「本合約有未盡之事宜,雙方應依
誠信原則處理,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
兩造間就本件契約所生訴訟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並
非適用小額程序事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排除
合意管轄規定適用;是原告向本院起訴違反
合意管轄之約定,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