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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簡字第 13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369號
原      告  亞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家榮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業據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8日繳納,原告於同年7月30日又繳納裁判費1,110元,有本院收據可考。是原告第2次繳納之1,110元顯屬溢繳,上開規定依職權返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