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1369號
原 告 亞昕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蕭家榮等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依
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業據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28日繳納,
嗣原告於同年7月30日又繳納裁判費1,110元,有本院收據
可考。是原告第2次繳納之1,110元顯屬溢繳,
爰依
上開規定
依職權返還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