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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簡字第 1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536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范字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及同項但書所明定,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亦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2,0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50元,上開裁定已於113年7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