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1536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及同項但書所明定,
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亦
適用之。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2,051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50元,
上開裁定已於113年7月22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附卷
足憑,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