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簡字第 1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581號
原      告  徐泰彬  
被      告  吳宗燁  
訴訟代理人  邱顯峯  
被      告  長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而不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