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15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孟辰緯 寄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即 原 告 熊麻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小額程序
適用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訂。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前於民國114年4月11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之
住居所,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16頁)。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可佐(見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23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