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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簡字第 16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6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陳文雅(即王怡茹之繼承人)

            林信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0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1585號),業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文雅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怡茹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林信任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6,489元,及被告陳文雅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被告林信任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列被告王怡茹於民國113年4月9日死亡,其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為陳文雅等情,有原告所提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桃簡卷第20至24頁),並據本院職權查調王怡茹之個人戶籍、親等關聯資料核閱無訛(見個資卷);又本件原告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原為利明献,後於訴訟繫屬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陳佳文,茲原告具狀聲明就其與被告陳文雅均承受訴訟(見桃簡卷第18至19頁),依上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林信任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見桃簡卷第42頁背面),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㈠林信任於109年12月18日某不詳時點,以不詳方式取得訴外人陳金兆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後,未經陳金兆之同意,由王怡茹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電子通訊設備,於附表一所示IP位置連結網際網路至伊所架設之網站後,分別在附表一所示申請書上偽填陳金兆之個人資料,另留存王怡茹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伊驗證申請人使用,致伊據以核發附表一所示卡號之信用卡。
  王怡茹、林信任取得附表一所示卡號之信用卡後,共同於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持附表二、三所示信用卡,冒用陳金兆之名義為附表二、三所示之消費,並分別在該等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陳金兆之簽名後,持之向附表二、三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使附表二、三所示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陳金兆本人消費,而提供附表二、三所示消費利益予王怡茹、林信任,並致伊誤認係陳金兆本人消費,陷於錯誤而墊付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消費款項。
  林信任復於附表四、五所示之時間,持附表四、五所示卡號之信用卡為附表四、五所示之消費,致附表四、五所示特約商店人員均陷於錯誤,誤認係陳金兆本人消費,而提供附表四、五所示消費利益予林信任,並致伊誤認係陳金兆本人消費,陷於錯誤而墊付如附表四、五所示之消費款項
  ㈣王怡茹、林信任以上情詐得共新臺幣(下同)146,489元之財產上利益,伊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之答辯:
 ㈠陳文雅以:王怡茹係伊女兒,但王怡茹已離家出走10幾年,且王怡茹亦已往生,原告現向伊請求並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林信任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必共同行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且以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始克成立。再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2項亦有明定。經查,王怡茹及林信任因上開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4787、38390號等案件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00號判決處王怡茹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林信任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在案等節,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核閱無誤;又林信任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用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上開主張,本院綜合上開各項證據調查結果,信原告上揭主張為真實。至陳文雅固以前開情詞置辯,然其既為王怡茹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第1、2項規定,自應於繼承王怡茹遺產限度內對原告負賠償之責。從而,原告既因王怡茹及林信任上開侵權行為而受有146,489元之損害,其聲明請求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損害賠償債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復未約定利息,則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陳文雅部分見審附民卷第31頁,林信任部分見附民卷第7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同為有據。
八、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九、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十、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一、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一:
編號
申請信用卡時間
申請文件
IP位置
信用卡卡號
1
110年1月4日8時48分許




卡片名稱中信商旅鈦金卡(ME70603)之中國信託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請書(線上核准序號000000000000000A)
101.136.177.223

2
109年12月18日23時25分
卡片名稱LINE Pay信用卡(JCB晶緻卡,附加一卡通功能,LINE PAY無所不在卡)之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申請編號:0000000000號)
218.161.89.26


附表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
編號
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
(新臺幣)
1
109年12月30日11時47分許
傑昇通信-土城立德店
41,000元
2
110年1月1日17時許
燦坤3C土城金城店
37,900元
3
110年1月2日11時5分許
七星花園旅館事業有限公司
1,700元
4
110年1月2日13時24分許
七星花園旅館事業有限公司
1,200元
5
110年1月2日13時26分許
七星花園旅館事業有限公司
160元
6
110年1月2日13時52分許
七星花園旅館事業有限公司
1,300元

附表三:
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
編號
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
(新臺幣)
1
109年12月30日凌晨2時50分許
台灣大車隊15036
120元
2
109年12月30日凌晨3時46分許
統一超商-新中華
665元
3
109年12月30日凌晨3時53分許
台灣大車隊15036
195元
4
109年12月30日凌晨4時13分許
台灣大車隊15036
250元
5
109年12月30日凌晨5時51分許
中信銀ATM統一鳳鳴
5,000元
6
109年12月30日凌晨5時51分許
預借現金手續費
325元
7
109年12月30日7時58分許
連加*台灣中油-力行站
928元
8
109年12月30日12時6分許
捷安達國際保險經紀人股
358元
9
109年12月31日21時32分許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1,000元
10
110年1月2日6時9分許
台灣大車隊10047
385元
11
110年1月2日13時52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福爵
3,000元
12
110年1月2日19時41分許
連加*台灣大車隊
85元
13
110年1月2日20時9分許
統一超商-聖央
275元
14
110年1月2日20時27分許
連加*台灣大車隊
105元
15
110年1月3日凌晨1時7分許
連加*台灣大車隊
100元
16
110年1月3日凌晨1時9分許
奇美國際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1,760元
17
110年1月3日6時43分許
連加*台灣大車隊
295元
18
110年1月3日15時8分許
統一超商-耀康
178元
19
110年1月3日15時14分許
統一超商-龍翔
225元
20
110年1月3日17時36分許
連加*台灣大車隊
560元
21
110年1月3日18時12分許
連加*台灣大車隊
290元
22
110年1月3日18時18分許
統一超商-航興
120元
23
110年1月3日20時27分許
連加*台灣大車隊
520元

附表四:
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
編號
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
(新臺幣)
1
110年3月18日12時13分許
全聯-內壢
107元
2
110年3月18日12時23分許
統一超商-長業
1,475元
3
110年3月18日13時17分許
OK超商-中壢長華店
3,000元
4
110年3月18日13時25分許
OK超商-中壢文化店
3,200元
5
110年3月18日13時35分許
佳順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993元
6
110年3月18日20時34分
統一超商-自強一
500元
7
110年3月18日20時45分許
台灣大車隊85026-
190元
8
110年3月18日20時53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自立
6,000元
9
110年3月18日21時9分許
統一超商-仕新
6,000元
10
110年3月18日21時17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中壢三和
3,000元

附表五:
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
編號
時間
特約商店名稱
金額
(新臺幣)
1
110年3月21日15時55分
OK超商-中壢王子店
2,825元
2
110年3月21日16時7分
中油-中壢站
1,199元
3
110年3月21日16時43分
全家便利商店-龜山陸光
3,000元
4
110年3月21日17時31分
全家便利商店-龜山陸光
151元
5
110年3月21日17時37分
統一超商-陸光
535元
6
110年3月21日20時32分
頂好Wellcome-
98元
7
110年3月21日21時15分
小北百貨-龜山店
1,711元
8
110年3月21日22時33分
統一超商-龍德
2,545元
9
110年3月22日22時1分
愛金卡加值-統一超商
500元
10
110年3月22日凌晨0時22分
中油-桃園三民路站
1,036元
11
110年3月22日凌晨0時27分
萊爾富-桃市三民店
3,000元
12
110年3月22日凌晨2時6分
小北百貨-復興店
666元
13
110年3月22日凌晨2時36分
約克Deluxe Mo
3,080元
14
110年3月22日15時1分
約客頂級汽車旅館
300元
15
110年3月22日15時53分許
響叮噹五金百貨-環中
955元
16
110年3月22日16時34分
統一超商-亮亞
124元
17
110年3月22日18時55分
中油-中壢站
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