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16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月琴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漢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賴永騰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113年度桃簡字第167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萬8,426元(含原審請求47萬元及二審追加請求8,4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