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17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章泰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和平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戴章泰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876元,未據上訴人戴章泰繳納;上訴人鄧和平、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109,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30元,亦未據上訴人鄧和平、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
駁回其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