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簡字第 1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73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杭家禎  
            邱士哲  
被      告  蕭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二、三項「訴訟費用被告負擔;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得假執行。」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