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173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邱士哲
被 告 蕭永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二、三項「
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本判決得假執行。」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