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1776號
原 告 嘉泰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康悰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車牌號碼「TDT-271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TDJ-2717」。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