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18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育哲
即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113年度桃簡字第18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