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桃簡字第19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經國貨運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煌哲
即 原 告 信億貨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上訴之要件。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113年度桃簡字第1905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然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114年4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5日送達上訴人,然至今仍未見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