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016號
原 告 謙鄴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安德烈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王竹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
及被告安德烈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被告王竹衫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