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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3 年度桃簡字第 20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016號
原      告  謙鄴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政勲


被      告  安德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佳琳
被      告  王竹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被告安德烈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被告王竹衫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宴慈